广元市昭化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行政执法集中内容公示
一、广元市昭化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行政执法主体
行政执法主体1个:
广元市昭化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邮编:628021
电话:0839-6280617
传真:0839-6280627。
行政执法机构设置2个:
(一)科教市场股(行政审批、政策法规)
主要职责:
1.开展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2.负责重要政策调研和重要文稿起草。
3.承担公文的合法性审核。
4.负责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5.承担本系统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动态调整等工作。
6.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调解工作。
7.牵头推进本系统“放管服”改革和行政审批工作。
股室负责人:冯俊华
联系电话:0839-6280612
(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2.依法查处文化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艺术品经营及进出口、文物保护、网络文化、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等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3.依法查处广播电视、电影、网络视听等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4.依法查处新闻出版、版权、网络出版发行等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扫黄打非”有关工作任务。
5.依法查处旅游经营行业和旅游从业人员等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市内重大文化旅游投诉和上级交办的投诉案件,受理全市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理赔请求和旅行社质保金理赔的申诉。
6.依法查处互联网有害信息等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查处体育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配合查处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的违法违规行为。
7.负责上级督办案件,跨区域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等。
8.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昭化区旅游发展的战略目标,制定全区旅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区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旅游市场综合执法,组织开展旅游市场的专项整治活动;指导和督促有关镇、履行监督管理旅游市场的职责,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9.协调公安、劳动保障、自然资源、交通运输、规划建设、文化、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环境保护、宗教、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行政执法权,对违法违规旅游经营企业及旅游从业人员依法进行检查和处罚。
10.负责全区旅游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完善旅游企业服务质量监督体系,认真查处各类旅游投诉案件,督促涉旅企业办理各类旅游投诉案件,并进行工作指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涉案的违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给予处罚。
11.针对全区旅游市场的变化,开展旅游执法调研,提出完善旅游管理和综合治理的意见,宣传和执行国家、省、市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12.对全区旅游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制定旅游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对违规违纪人员进行查处。
13.完成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股室负责人:刘晓芬
联系电话:0839-6280619
二、广元市昭化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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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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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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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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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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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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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H0309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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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51636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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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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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丕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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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H0309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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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8015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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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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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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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H0331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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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83989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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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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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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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H0331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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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81299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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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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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明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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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H033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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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96123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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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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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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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H0331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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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83544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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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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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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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H0331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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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81224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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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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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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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H033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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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81222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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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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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青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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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H0331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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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81277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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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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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国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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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H0309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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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81209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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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广元市昭化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行政执法权力、责任清单
四川政务服务网(含行政执法权力及责任事项的权限、职责、服务指南、法定依据、流程图、程序)
http://www.sczwfw.gov.cn/app/qixianShop/2051?areaId=1431&areaCode=510000000000
四、广元市昭化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审核目录清单(共3项)
(一)重大行政许可:
1.适用听证的;
2.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3.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二)重大行政处罚:
1.较大数额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责令停产停业;
4.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三)其他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当事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
五、广元市昭化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
1.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等权利,详见相应法律法规。
2.救济途径
(1)行政复议
部门1:广元市昭化区司法局复议应诉股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滨河路65号(昭化区司法局二楼)
电话:0839-5205421
部门2:广元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地址:广元市万源新区滨河南路广元传媒中心11楼
(2)行政诉讼
单位: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欧家河益昌大道120号 电话:0839- 5205301
(3)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
部门:广元市昭化区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股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滨河路65号(广元市昭化区司法局三楼)
投诉电话:0839-5205412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
2.《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5]36号)
3.《四川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川府法[2005]24号)
4.《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六、广元市昭化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一)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12〕50号)
(二)《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公布2014年5月17日
(三)四川省旅游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川旅发〔2015〕17号)
七、广元市昭化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库、2020年抽查计划
(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共6项)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检查
检查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2002.11.15)第四条。
检查对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检查内容:
(1)是否接纳未成年人;
(2)是否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3)是否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4)是否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5)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是否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2.娱乐场所检查
检查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2006.1.29)第三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7号,2017.12.17)第四条。
检查对象:娱乐场所
检查内容:
(1)播放、表演的节目内容是否含有禁止内容;
(2)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是否连接至境外曲库;
(3)是否接纳未成年人;
(4)是否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歌系统;
(5)是否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6)是否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
3.文艺表演团体
检查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2016.2.6)第五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第令第47号,2009.8.28)第三十九条。
检查对象: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检查内容:
(1)演出的节目内容是否含有禁止内容;
(2)演出活动是否备案;
(3)演出活动承办者是否取得资质;
(4)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否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4.文物保护单位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11.4)第七条。
检查对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检查内容:
(1)文物本体是否有刻划、涂污的行为,是否有擅自迁移、拆除、修缮的行为。
(2)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施工工程是否擅自进行建设工程、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3)文物保护工程是否按审批的方案进行保护工程施工,修缮、迁移、重建不可移动的文物的施工单位是否取得相应的资质。
(4)古建筑类的文物保护单位与不可移动文物管理,使用单位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按规定整改安全隐患。
5.景区经营事项检查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旅游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2016.9.7)第二十二条、《四川省旅游条例》(2012年5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四条。
检查对象:A级旅游景区
检查内容:
(1)经营行为:是否违法使用旅游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设立旅游服务和旅游投诉机构;是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旅游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2)讲解员管理:是否取得讲解证;是否伪造、涂改、买卖、出租、转借旅游从业证书。
(3)旅游安全:是否按照要求落实涉旅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排查风险隐患、编制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等;是否建立旅游信息预报制度和旅游警示信息发布制度;是否建立安全风险提示制度;是否建立安全应急救援机制;是否完善高风险旅游项目的提示和引导。
6.星级饭店经营事项检查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旅游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2016.9.7)第二十二条、《四川省旅游条例》(2012年5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四条。
检查对象:星级饭店
检查内容:(一)经营行为:是否违法使用旅游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设立旅游服务和旅游投诉机构;是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旅游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二)旅游安全:是否按照要求落实涉旅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排查风险隐患、编制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等;是否建立安全风险提示制度;是否建立安全应急救援机制。